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人:吕峰  发布时间:2020-05-21   字号:[ ]  浏览次数:719     【打印本页】

关于印发《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我校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苏委教组〔2014〕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发展大学生党员要严格执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资格审核制度、全程记实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培养,进一步完善共青团“推优”工作制度,坚持发展对象预审,加强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建立入党材料归档制度。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应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转至我校,培养时间连续计算。若本人档案中没有记载,原接收入党申请书的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递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原则。新生入学后,应当尽快组织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和意愿,尽早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申请人队伍,夯实发展党员的基础。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建立培养档案。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党支部要派专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经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3.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九条  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且经过团组织推优。

 1.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要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按照《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2.推优实行公示制度。院(系)团组织根据团支部报送的名单,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名单,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形式同时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院(系)团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到两年。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参加党校学习,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近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客观、全面、及时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交给现单位的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有关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科学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年初将发展计划上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如需调整的,可在每年六月底适当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养考察,基本具备了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主要包括: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4)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

(5)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本科生学习成绩在专业年级智育测评排名中等以上,且一般不能有不及格科目,获得校级以上奖励。基本确定毕业时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3.研究生须学习成绩优良,获得院级荣誉或奖励,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期考核合格;以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的,须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校级或参与省级“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竞赛获得奖项;有其他可认定的科研创新成果。)

4.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得到群众认可。

5.在我校没有正式学籍、档案关系的学生,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其入党申请书应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对于其中全脱产在我校学习两年以上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表现突出、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并经组织部审查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应注意引导参会人员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应注意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发言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2.党小组(未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提交所在党支部。

3.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备案。

第十六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由党组织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七条  实行对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和考学制度。发展对象在发展前必须经过校党校或分党校的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并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没有取得校党校颁发的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实行发展入党前公示制度。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各基层党组织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1.公示时间一般安排在各基层党组织预审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2.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情况(校级及以上);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计划发展时间;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姓名;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学生发展对象还应包括团内推优情况和近三年的综合测评、智育成绩等。公示情况填入《发展对象教工/学生基本情况公示表》。

3.发展对象公示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4.党组织要建立专门台帐,对发展对象公示的时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暂缓发展,并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九条   对智育成绩排名未达到前50%以内,但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基层党组织已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复审:

  1.任职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院(系)团委学生会、校自管会、就创协、心理协会及红十字会部长以上学生干部,班长(副班长)、团支书等,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

  2.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3.有比较突出的事迹。

第二十条   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发展入党。如表现突出确需发展的,报组织部复审。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同批次发展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复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基层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展学生党员复审表》。

2.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成立考察组,赴相关学院对发展对象进行具体考察。

(1)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培养人)介绍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阐述提交复审的理由。

(2)分别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培养人以及部分学生代表谈话,了解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的情况。

(3)与提交复审的发展对象本人谈话,主要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和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4)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意见,明确提出能否吸收该同志入党的建议。

(5)组织部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复审意见,并通知相关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将整理审查过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基层党组织审议。审议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各学年度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团组织推优结果、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议的方法主要是审查入党材料和入党手续、与发展对象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审议的重点主要是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经分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包括对党支部政审情况的认定和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能否发展等。

基层党组织审议学生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合格,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方可领取并填写《入党志愿书》。各基层党组织须将教职工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统一交至组织部预审。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按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要认真给发展对象讲清填写要求。发展对象拟好草稿,经党支部或组织员审查同意后正式填写《入党志愿书》。要确保《入党志愿书》内容表述准确、页面整洁、文字工整,无错别字。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六条  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党员大会。如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宜改期召开。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3.如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即按支部大会程序重复进行。

4.讨论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

5.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被接受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6.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组织员谈话。基层党组织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一般由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没有经过谈话的不得接受入党。谈话中发现问题的要暂缓发展。

第三十条  审议和备案。基层党委可直接审批学生预备党员,须经基层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审批后要填写“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并写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基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然后报校党委审批。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各基层党组织审查(审议),并报校党委审批。

基层党组织应在发展党员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查(审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须经支部大会重新讨论。

第三十一条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与其谈话,讲明上级党组织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党费从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

对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对于未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与其进行认真的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要组织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组织进行。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季度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基层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未加入外国国籍,回国后本人书面向院(系)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院(系)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进行继续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基层党组织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应进一步加强考察教育。新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入职、升学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党员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齐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

1.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应主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报告。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之前进行,采用书面公示和网上公示两种方式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所在单位及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学生党员预备期内测评排名、教工党员预备期内考核情况、预备期内获奖情况;受理群众意见的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公示情况填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4.组织部分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5.预备党员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

6.审批和备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程序基本按照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程序进行。

7.上级党组织讨论审批后,党支部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本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具体程序:

1.个人陈述。答辩对象陈述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现场问答。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

3.现场评议。答辩小组成员就预备党员答辩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评议。

4.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会的注意事项:

1.一般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答辩名单随机抽取。

2.转正答辩工作由院(系)党组织负责。

3.基层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

4.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5.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  

6.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答辩会前发布公告。

第四十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3.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应及时将决议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政审材料和重要的思想汇报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保存。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党员以及预备期内的教职工党员的材料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管理,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对反映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反映一般的及时提醒,对反映较差的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一支专兼职组织员队伍,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录。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档案。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

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党员不按党组织要求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追究党员责任。

2.因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3.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责任。

4.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本细则各项规定发展的新党员,新党员的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今后如遇本细则条款与上级最新文件不相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通大部组〔2012〕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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